国测国字[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的重要指示,“十一五”期间,国家测绘局将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形成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数字城市建设”),构建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对于推进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数字城市建设,国家测绘局决定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数字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数字城市建设通过有效整合多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各类与地理位置有关的社会经济信息的集成、共享提供权威、统一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数字城市是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力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城市信息化建设,而且是将测绘工作直接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服务于各级政府,对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应急处理、公共服务以及科学决策等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发挥测绘部门在数据资源、技术水平方面的优势,整合城市社会经济信息资源,推动应用,加快数字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推动数字城市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原则
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城市主导,统筹规划”。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必须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国土、建设、市政、民政、环境等各专业部门,统筹规划,共同构建。
第二,“需求牵引,科技推动”。要紧密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数字城市建设试点,促进应用的发展。
第三,“统一设计,资源共享”。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技术大纲(试行)的总体框架下,结合城市各部门的需求,统一设计,整合数据信息,共享资源。
第四,“多元投入,共建共享”。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由中央、省、城市共同投入建设,中央投入纳入国家测绘局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示范工程计划,省、市投入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专项预算,成果实现共享。
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内容
(一)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地方政府工作,以满足城市管理和政府决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基础,开展包括空间数据集建设、管理和服务系统建设以及典型应用开发等内容的建设工作,形成统一的、权威的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推动城市信息化进程,实现中央、省、市信息资源共享。
(二)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主要内容
1、空间数据集:以城市已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通过更新,并整合有关专业部门的信息数据,构建基本的空间数据基础。
2、管理和服务平台:以满足城市管理和决策的需求为出发点,构建空间数据管理平台、分发服务平台、专题信息集成平台等。
3、典型应用:根据城市管理和决策的具体要求,以空间数据集为基础,开发2个以上典型应用示范工程。
四、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单位及其职责
国家测绘局:负责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立项、设计审批、实施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等,并提供基础航空摄影、数据整合、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简称“试点城市”)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推荐、立项申请工作,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并具体指导工程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项目所需的主要经费、牵头单位和建设成果管理单位,并从政策上确保所建地理空间框架为城市政府部门共用的唯一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建设。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协助试点城市开展技术设计、数据整合以及典型应用设计等工作。由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技术较强的单位担任。
(二)申请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测绘局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并积极申请参加试点工作。
2、能够统一调动城市有关部门共同构建城市唯一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
3、具备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基本资料条件和技术力量。
4、能够安排专项资金投入,以支撑数字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5、得到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立项工作程序
1、立项申请:申请开展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数字城市建设试点申请,经可行性研究后,由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附城市人民政府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资金投入意见以及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配套投入意见等。
2、立项审批:国家测绘局对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立项。
3、项目设计:经批准的城市,在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持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牵头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对空间数据集、管理和服务系统、典型应用等内容进行技术设计。
项目设计书编写完成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4、项目实施:项目设计书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后,由国家测绘局、城市人民政府、所在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三方联合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在项目建设、成果共享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正式启动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
为了确保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牵头单位、建设成果管理单位及技术支持单位,应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报国家测绘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周期及投入
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经费总投入不超过一千万元。其中,70%由城市人民政府投入;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配套15%;国家测绘局给予15%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总体设计、基础航空摄影、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等。
(五)成果验收
数字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完成后,国家测绘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成果由中央、省、市共享。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