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专项工作 > 数字河南 > 政策标准 >

关于做好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发布日期:2010-10-25    浏览次数:   字号:[ ]

 

测办[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实施两年以来,各试点城市已陆续完成各项建设工作,进入项目验收阶段。为规范和做好试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试点项目建设成果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预验收
  (一)试点城市按照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工程总结报告(含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2、省级以上测绘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3、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和典型示范应用系统测试报告。
  4、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组织试点项目的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1、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服务情况。
  3、典型示范系统建设及初步应用情况。
  4、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5、城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制定、机制建立及安全保密措施的执行等情况。
  二、试运行
  (一)试点项目通过预验收后,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典型示范应用系统应尽快投入试运行。试点城市牵头单位要做好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试运行的管理、维护和服务工作,总结试运行情况,编写试运行情况报告;典型示范部门要在管理业务工作中切实推广使用应用系统,及时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并为下一步竣工验收编写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二)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机制,并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和落实,形成有约束力的制度。主要包括:
  1、基础地理信息统一采集与分发服务的政策机制。
  2、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城市政府部门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3、城市政府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共享的政策措施。
  4、建设成果运行、管理、更新与维护的政策机制。
  三、竣工验收
  (一)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典型示范应用系统稳定运行3-6月后,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预验收的有关材料及预验收意见。
  2、试运行情况报告、用户评价报告。
  3、体现城市人民政府建立有关机制的文件材料。
  (二)国家测绘局审查申请材料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将在预验收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试点项目建设完成的总体情况、试运行效果以及城市配套政策机制建立情况等进行评价。
  四、成果归档
  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由试点城市牵头单位负责完成试点项目建设成果的归档工作。
  应向国家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以下内容:
  1、立项材料。
  2、设计及批复材料。
  3、预验收材料。
  4、试运行材料。
  5、竣工验收材料。
  6、成果目录(含内容、范围以及相关参数指标等)。
  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归档按其各自要求执行。

分享到: